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切实规范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农村、街道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机关事业等基层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公示应遵循规范性、实效性和便于党内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 党费公示内容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主动、及时、准确、规范地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第五条 党支部应当每季度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每名党员应交党费基数、应交党费、实交党费、欠交党费、补交党费、减免党费、自愿多交党费、按时交纳党费情况等,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以及下拨、返还党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每半年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属各党组织应缴党费、实缴党费、欠缴党费、补缴党费情况等,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以及下拨、返还党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党费公示形式及时间
第七条 党支部通过党员大会、党务公开栏等形式,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党员公示上一季度党费收缴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简报、党务公开栏、工作内网等形式,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向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党费收缴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 党费收缴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基层党组织应当收集党员对党费收缴情况公示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切实帮助解决公示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工作纳入年度党建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存在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或在公示中弄虚作假的,上级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