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增强党员组织观念,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纪实档案内容
第二条 纪实档案重点记录党员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情况,主要包括“一册、一账、一证、一票”。
“一册”,即党员花名册,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及职务、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
“一账”,即党费收缴台账,主要包括党员姓名、应交党费基数、应交党费、实交党费、欠交党费、补交党费、减免党费、自愿多交党费、按时交纳党费情况等。
“一证”,即“党费证”,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下发至每一名党员,用于记录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的凭证。
“一票”,即党费收缴票据。要严格交费登记程序,保证账目清晰,保存好党费票据, 统一凭证入账条件,做到建账、入账、记账“三规范”,达到账、据、户相符,年终按规定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条 纪实档案中党员的各种信息要准确,做到相互印证,有据可查。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在计算党费基数时,既要防止漏计,又要避免多计,做到准确无误。
第四条 严格履行党费收缴手续,实行专人收款、专人记账、专人登记台账,支部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具体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党员交纳党费记录,妥善保管党费。
第三章 纪实档案管理
第五条 党员应每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主动向党支部交纳个人当月党费;对按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允许委托他人转交,或者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条 党支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收缴的党费上缴上一级党组织;基层党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将党费上缴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以及驻蚌各单位党委,并将党费收据存档。
第七条 党支部通过党员大会、党务公开栏等形式,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党员公示上一季度党费收缴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每名党员应交党费基数、应交党费、实交党费、欠交党费、补交党费、减免党费、自愿多交党费、按时交纳党费情况,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以及上级党组织下拨、返还党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实施“双色预警”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启动蓝色预警,由党支部进行口头提醒;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四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启动黄色预警,由党支部书记谈话教育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上级党组织重点采取随机抽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检查。主要检查党员实交党费数与党员应交党费数是否一致;党费账各科目金额与年度报表金额是否一致。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以及驻蚌各单位党委每年要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所辖各党组织党费收缴监督检查情况,党费收缴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应缴党费、实缴党费、欠缴党费、补缴党费情况等。
第十一条 把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纪实档案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党建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党员民主评议和党组织、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档案管理混乱,拖欠、漏交党费的党组织,其主要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以及党员个人,取消党内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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