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党章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把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换届选举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在企业、农村、社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成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基层党的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其中:市直机关基层党委任期为四年,县直机关基层党委任期为三年,乡镇党委任期为五年),总支部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任期一般为两至三年。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按期换届制度。每年初,上级党组织要对年内任期届满的党组织下达换届提示函,提示其按期换届;基层党组织要在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换届请示报告,并在换届后1个月内报告换届情况。实行双重管理的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基层党组织换届前要进行业务骨干培训,换届后要进行新任党组织书记培训,并做好建章立制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四条 基层党委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党组织报换届情况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基本情况、上次换届时间、计划换届时间、换届工作安排、是否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理由等,并填报本年度换届完成情况统计表和下年度换届计划安排表。
第五条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驻蚌各单位党委每年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统筹制定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年度计划,认真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报告,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
第六条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督促指导,帮助解决换届中存在的问题,为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报告换届情况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上级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情况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并作为基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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