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公运安〔2010〕91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现场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积极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车属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应实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叮嘱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叮嘱(以下简称安全叮嘱)是指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发车前,由专门人员,通过当面观察、查验、交谈和对特殊情况的规范处置,对应班驾驶员进行安全提醒和教育、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的一项安全措施。
第三条 安全叮嘱工作由车属企业组织,班线客运企业也可委托汽车客运站对当日发班的驾驶员实施安全叮嘱。
第四条 安全叮嘱的基本程序为一看二查三叮嘱。
(一)看外在表现
1.察看驾驶员身体状况和情绪表现,确定是否适宜行车。
(二)查基本状况
2.询问了解应班驾驶员休息、近期工作、生活等情况,确定驾驶员符合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检查应班驾驶员所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车证和车辆营运证是否有效,车辆二级维护和当日例检是否合格等。
3.检查每日行驶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应班车辆是否配备了双班驾驶员。
(三)叮嘱注意事项
4.简要通报天气变化情况。
5.简要通报车辆运行线路上道路情况。
6.叮嘱驾驶员牢记安全第一,不超员、不超速,按时休息,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车属企业或汽车客运站应挑选业务熟、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安全叮嘱工作。在其上岗前应组织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全面掌握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业务知识及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要求。
第六条 叮嘱人员应热爱安全叮嘱工作,主动熟悉和了解驾驶员思想、个性、驾驶技能以及工作状态、家庭情况,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改进方法,努力提高实施安全叮嘱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车属企业或汽车客运站应加强管理,规范安全叮嘱工作,提高安全叮嘱效果。
(一)叮嘱人员每天对所有应班驾驶员分别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叮嘱。应针对不同驾驶员和每日的天气、客车的走向、旅客的流量等实际情况,为每班客车制定具体的叮嘱方案。
(二)叮嘱人员在旅客上车前10分钟到达发车现场,安全叮嘱时间不少于1分钟。
特殊情况下,不能到现场对驾驶员实施安全叮嘱的,由车属企业或汽车客运站通过电话、手机短信、GPS信息及其他有效途径进行安全叮嘱。
(三)安全叮嘱要做到简明扼要,以正面提醒为主,并根据叮嘱对象的特点,突出重点,增强效果。
(四)叮嘱人员应着装整齐,佩带安全管理胸牌或安全叮嘱专用标志上岗。
(五)针对查、看过程中发现的不同问题,或应班驾驶员拒绝接受安全叮嘱及其他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办法,并保证严格执行。
(六)建立安全叮嘱记录制度。为叮嘱人员配发记录本,实行专人专用。记录内容包括:应班驾驶员的姓名、年龄、所属单位、车辆牌号、运行线路;叮嘱的时间、地点;重点看、查的结果和叮嘱效果以及必要的处置情况。叮嘱及处置完毕后由驾驶员签字确认。专用记录本应长期保存。
(七)叮嘱人员与所负责的叮嘱对象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八条 车属企业或汽车客运站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安全叮嘱工作的管理。为叮嘱人员实施安全叮嘱提供支持。
(一)提供营运车辆基本情况及车辆运行动态信息;
(二)提供驾驶员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参加安全教育、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行车情况,是否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运输经营违法活动及其接受处理情况;
(三)与气象、公路等部门加强联系,收集本地区天气变化情况,了解车辆运行线路上的天气、路况等资料;
(四)研究特殊天气条件下不同车辆的基本应对措施。
(五)定期组织分析安全叮嘱实施情况,研究改进措施,开展叮嘱人员学习交流活动。
第九条 车属企业或汽车客运站应对叮嘱人员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安全叮嘱工作列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督促辖区内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认真执行安全叮。 |